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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60條惠及台胞措施
 

為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認真落實國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檔精神,充分發揮廣州特有優勢,進一步深化穗台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廣州投資、就學、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現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深化穗台經貿合作

1.鼓勵台資企業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南沙自貿試驗區、臨空經濟示範區、琶洲互聯網創新集聚區等平台建設,參與廣州“一帶一路”重要樞紐城市建設和國際航運樞紐、國際航空樞紐、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建設,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各類扶持政策。(負責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市商務委、廣州港務局、廣州空港委)

2.支援在穗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畫和“廣州製造2025戰略規劃”,投資廣州十大重點發展領域和廣州十一項重點工程,享受本市企業同等政策。對特別重大台資專案採取“一事一議”政策。(負責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

3.支持台資企業在本市設立綜合型總部及職能型總部。對新引進的總部企業按規定連續3年每年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等不同檔次的獎勵,對總部企業並購重組境內外上市公司並將其遷回本市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並購重組獎勵。(負責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4.支持台資企業在企業內部或與在穗高校、科研機構聯合共建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開發、工藝開發和技術服務的相關機構,市財政和企業所在區財政分別給予一定比例的支持。(負責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各區政府)

5.鼓勵和支援台資企業和台灣地區相關機構參與廣州 “IAB”(新一代資訊技術、人工智慧、生物醫藥)與“NEM”(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產業發展,對新成立並被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給予一定資金支援。(負責單位: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創新委)

6.支持台資企業產業轉型升級與自主創新,設立每年1000萬元的“台資企業轉型升級與台灣青年創新創業”資金,對台資企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和台灣青年創業團隊落戶予以支持。(負責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台辦、各區政府)

7.培育和引導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申報科技創新小巨人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並按相關政策予以補貼和獎勵。對經認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本市台資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其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負責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8.設立在廣州的台資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符合規定的可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負責單位:市科技創新委、市稅務局)

9.支持台資企業及台灣同胞在本市從事科技、文創等產業研發活動,鼓勵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在本市轉化,依法保護其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對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等工作予以資金扶持。(負責單位:市智慧財產權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創新委)

10.支持台資企業利用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州博覽會、廣州台灣商品博覽會、廣州國際旅遊展等各種展會以及電子商務平台搭建銷售網路,拓展境內外市場。鼓勵台資企業、相關商協會積極參加泛珠領域合作。(負責單位:市商務委、市旅遊局、市台辦、市協作辦)

11.支援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本市辦展辦會同等享受相關扶持政策。(負責單位:市商務委、市台辦、市協作辦)

12.鼓勵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本市實行市場化運作的交通運輸、市政設施、能源設施、資訊基礎設施、城市更新及特色小鎮、價值創新園區等領域項目投資。(負責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交委、各區政府)

13.支持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本市及各區政府採購的招投標。(負責單位:市財政局)

14.支持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債轉股、交叉持股等方式,參與本市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對在本市並購重組上市的台資企業,其評估、審計、法律顧問等前期費用及貸款利息,給予補助。(負責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15.台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在穗台資企業經批准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不再加收土地出讓金。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台資企業用地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政策。(負責單位:市國土規劃委、市城市更新局)

16.支持台資企業靈活選擇先租後讓和彈性出讓等方式申請工業用地,對屬於廣東省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節約的台資建設製造業專案,土地出讓起始價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在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負責單位:市國土規劃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委)

17.鼓勵和支援台商和台資企業利用現有存量工業用地,興辦國家支援的新產業、新業態建設專案,允許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自行改造,過渡期5年。過渡期滿後,需調整用地性質的,依程式辦理規劃調整及用地手續。(負責單位:市國土規劃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市城市更新局)

18.支持在穗台資企業參與廣州國際種業中心、北部山區特色小鎮及農產品流通體系等方面的建設,與本市企業同等享受相關農業扶持政策。(負責單位:市農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

19.鼓勵台資金融機構參與廣州現代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各類金融機構、新設立的金融市場交易平台、經認定的總部企業根據相關政策給予一次性獎勵。(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0.支持台資銀行在本市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搆,支持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金融領域開放措施在本市開展先行先試,台資銀行可與本市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1.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投資者到本市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放開台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全面取消台資保險公司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2.允許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持股比例放寬至51%,三年後不再設限。(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3.支持台資金融機構依託廣州市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開展綠色金融改革創新先行先試。(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4.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在穗清算機構及本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5.鼓勵金融機構優化台灣同胞金融服務,提升台灣同胞申請信用卡、銀行貸款等金融服務效率。(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6.支持台資企業及台資私募基金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本市企業。(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7.鼓勵符合條件的在穗台資企業在大陸資本市場上市掛牌。(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28.鼓勵與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服務提供者在本市與大陸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合作形式或以獨資形式設置醫療機構。(負責單位:市衛生計生委、市商務委)

29.全面優化市場准入環境,放寬台資企業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行住所(經營場所)自主承諾申報,企業名稱及經營範圍自主申報,允許從事特定行業的商事主體,將住宅作為經營場所。(負責單位:市工商局)

30.實行“審核合一、一次辦結”和 “容缺登記”工作模式。推行商事主體登記“全程電子化”、商事服務“跨境通”,開通重點企業准入“綠色通道”,便利台灣地區投資者快捷落戶廣州。(負責單位:市工商局)

31.支援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優先實施AEO(經認證的經營者)培育,對成為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的,給予與本市企業同等通關便利、聯合激勵等優惠措施。(負責單位:廣州海關、黃埔海關)

32.推廣以企業為單元的通關擔保模式,加大台資企業降費減負力度,推動降低進出口環節制度性成本。(負責單位:廣州海關、黃埔海關、廣州港務局)

二、促進穗台社會文化交流

33.鼓勵台灣同胞加入廣州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支援台灣地區商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來廣州設立辦事機構。(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文聯、市科協、市社科聯)

34.鼓勵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廣州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負責單位:市民政局、市協作辦、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5.鼓勵台灣同胞參與廣府文化節、廣州乞巧文化節等傳統文化傳播及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代表的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實地瞭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並與代表性傳承人交流、溝通、合作。(負責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6.鼓勵穗台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共同開展中華文化、歷史、民族、家庭教育等領域的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進台灣地區相關領域的公益性研究成果。(負責單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7.支援台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支持廣州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負責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8.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南沙自貿試驗區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在本場所內可舉辦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營業性文娛演出項目。(負責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39.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和台資企業在南沙自貿試驗區設立出版物零售經營單位、電影院,並可開展藝術進口經營活動以及館藏文物修復、複製、拓印業務。(負責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40.鼓勵符合條件的台灣專家、學者、教師來廣州市屬高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負責單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1.推動穗台兩地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細化台灣教師來穗任教細則及評價機制,落實台灣教育行業在穗認證專案。(負責單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支持台胞在穗就學就業創業

42.鼓勵台灣大學生來穗實習見習就業,為台灣大學生每年提供不少於1200個就業崗位和300個實習崗位,對台灣大學生在穗實習期間的食宿、交通、人身意外保險費用予以補貼,同時給予來穗台灣大學生畢業後每人每月不低於1500元見習補貼。(負責單位:市台辦、團市委、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政府)

43.支持台灣同胞來穗創業就業,在創業帶動就業方面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條件的台灣創業者可申請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助,在本市租用經營場地創辦初創企業,可申請不超過三年、每年4000元的租金補貼。(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44.支援“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和“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示範點”的發展與建設。支援各區設立台灣青年創業基地並開展專案引進、宣傳推介和市場開拓等業務。(負責單位:市台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委、各區政府)

45.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青年創業基地和示範點申領廣州市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補貼。(負責單位:市台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委、各區政府)

46.鼓勵和支持台灣青年參加青創杯“廣州青年創新創業大賽”、“贏在廣州”大學生創業大賽、廣州“天英匯”創新創業大賽等,符合條件的獲獎專案可申報最高資金為20萬元的創業專案資助。(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科技創新委、市台辦、團市委、各區政府)

47.支持台灣同胞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完善本市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流程(詳見附件《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民政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司法局、市財政局等相關主管部門)

48.鼓勵在本市取得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和本科以上學歷的台灣學生,按照相關規定在本市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在本市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在本市申請《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

49.支援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根據規定在本市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大陸法律考試,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負責單位:市金融局)

50.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在本市高校、公立醫院等事業單位就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持政策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教育局)

51.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領廣州市人才綠卡。(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2.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畫”和“萬人計畫”、廣東省“珠江人才計畫”、“南粵突出貢獻獎”、廣州市產業領軍人才“1+4”政策、“紅棉計畫”等。入選上述人才計畫的台灣專業人才,可按政策規定享受相應的資金資助、生產辦公用房補貼等待遇。(負責單位: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科技創新委)

四、便利台胞在穗居住生活

53.支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胞證”)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相關服務管理機構對無法識別、讀取台胞證資訊的服務管理系統進行完善升級。(負責單位:市公安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市政務辦)

54.支持在本市工作的台灣同胞按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相關勞動保障待遇。(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5.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按本市公租房政策以及所在在穗單位的公租房分配管理方案要求,承租新就業職工整體租賃公租房。(負責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56.台灣同胞進入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享受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負責單位: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57.鼓勵在穗台灣同胞參加本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榮譽市民等評選以及“羊城工匠”、“南粵工匠”的推薦命名活動,支持台資企業女職工(女台胞)參加全國、省、市“三八”紅旗手推薦,鼓勵台灣同胞參加廣州市各類職工技能競賽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命名。(負責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婦聯、市僑辦、各區政府)

58.在本市就讀幼稚園及高中階段的台灣學生,平等按當地教育部門有關規定入託入學;台灣學生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享受本地區戶籍適齡子女入學的同等待遇。(負責單位:市教育局、各區政府)

59.暢通台灣同胞在穗政策諮詢與溝通管道,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及時為台灣同胞提供政策指引和幫助。依託廣州12345和廣州台辦微信公眾號向台灣同胞及時發佈政策資訊和提供諮詢。(負責單位:市政務辦、市台辦)

60.設立市區兩級聯繫視窗,為在穗台灣同胞提供各類服務和説明。(負責單位:市台辦、各區政府)

本措施自2018年7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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